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需填写《汽车延缓报废审批申请表》(公车须有车辆所属单位盖章证明),带上该车行驶证及复印件,公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,并加盖公章,私家车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,到车管所登记受理。
| 车类 |
使用年限 |
延缓报费年限 |
| 微型载货汽车(总质量1.8吨以下的载货汽车) |
8年 |
不能延期 |
| 矿山作业专用车和带拖挂的载货汽车(全挂汽车列车) |
8年 |
1年 |
| 各类出租汽车 |
8年 |
除19座以下出租车不能延期外,其他可以延期 |
| 轻型载货汽车(指总质量在1.8-6吨的载货汽车) |
初次登记在90年7月6日以前的可使用8年 |
不能延期 |
| 初次登记在90年7月6日以后的可使用10年 |
4年 |
9座以下(含9座)非营运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
大型客车(营运)
其他汽车 |
15年
10年
10年
10年 |
无限期
4年
4年
4年 |
| 拖拉机(方向\手扶) |
15年 |
不能延期 |
注:
1.出租车转为非出租车或非租车转为出租车,均按出租车年限计算,不得延缓报废;
2.上述均为左置方向盘汽车,右置方向盘汽车使用年限均为10年(不同使用类型的车辆参照上表年限执行,不能延缓使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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