顺德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
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规范
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,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,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堵 塞,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,根据公安部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、《广东省快速处 理交通事故现场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隐患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 范。
一、适用范围:
(一)凡造成车物直接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下、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,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
规范。
l、案情简单、因果关系明确, 当事人没有争议的;
2、案情简单、因果关系明确,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虽有争议,但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,
同意用简易程序处理的。
(二)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适用本规范。
1、涉嫌酒后、吸毒的;
2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牌无证、假牌假证机动车的;
3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、孕妇发生交通事故的;
4、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。
二、人员要求:
(一)适用本规范处理交通事故需两名以上的交通民警。
(二)交通民警须经省交警总队或市交警支队统一培训,考试合格并领取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
》或《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证》。
三、工作要求:
(一)交通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,须迅速了解事故情况,对适用本规范处理的交通事故,应填写
《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》 (以下简称《记录表》),进行现场概览照相及必要的
细目照相,拍摄不需暂扣的证件,记录有关人员(包括证人)的联系办法,清理现场,恢复
交通。
(二)当事人愿意当场调解的,交通民警要主持调解,并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:
l、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的,不滞留证件(需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除外)不暂扣车辆;
2、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未当场履行的,滞留责任方证件并暂扣其车辆;
3、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,滞留责任方证件并暂扣其车辆,办案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三
天内办理结案。
4、涉及保险需对肇事车辆定损的,暂扣车辆。没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问题的,可通知当事
人把车辆驾往指定地点进行定损;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, 由办案单位将车辆拖到指定
地点定损。
5、需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,滞留其驾驶证并通知其到办案单位接收处罚。
6、滞留证件或暂扣车辆须开具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》,证件、车辆应在履行
协议或交纳保证金后发还(需吊扣的驾驶证除外)。
(三) 《记录表》的“备注”栏应注明责任划分情况、承担损害赔偿的意见、履行情况等。
(四)民警须当场向当事人告知以下事项:
1、享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处理的权利;
2、各方的违章情况;
3、事故责任划分的初步意见;
4、对适用本规范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的,可在接到《记录表》或《责任认定书》
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。
四、责任划分:
(一)车辆驾驶人员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:
1、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;
2、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;
3、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;
4、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;
5、支干路不分时,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,非公共汽车未让公共汽车的;
6、 支干路不分时,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;
7、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,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;
8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车的;
9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;
10、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;
11、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;
12、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;
13、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;
14、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在本车道内行驶车的;
15、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;
16、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;
17、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;
18、逆向行驶的;
19、不按规定掉头的;
20、不按规定会车的;
21、不按规定超车的;
22、机动车倒车、溜车发生事故的;
23、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,行人通行的;
24、未保持安全距离,追尾碰撞前车的;
25、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。
(二)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,车辆驾驶人员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仍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,
由行人负全部责任:
1、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;
2、行人进入机动车道,未让机动车的;
3、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,未让非机动车的;
4、行人横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、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。
(三)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本条第(一)、 (二)项所列违章行为,且情节相当的,各负事故同等
责任。
五、注意事项:
(一)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,伤者经医院诊断或法医部门鉴定为轻伤、重伤或死亡的,
或直接经济损失经鉴定达到或超过3万元的,须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处理。
(二)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其可能已有在现场难以鉴定的严重损伤,在适用简易程序处
理前应谨慎考虑。
1、当事人表面无外伤或较大面积擦伤或明显骨折,但有头晕、呕吐、四肢乏力、神智不清、
心胸闷或有其他明显不适的;
2、胸腹部、躯干、腰背部无明显外伤但经指压有较大反应明显疼痛的;
3、四肢无明显外伤、骨折,经指压部分有较大反应明显疼痛的;
4、当事人身份未明的。
六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卷文书:
(一)基本案卷材料:
1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、证件照片(有证件复印件的除外);
2、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;
3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表。
(二)涉及保险车辆需办理索赔的,除本条第(一)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增加以下材料:
1、交通事故文书签收书;
2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;
3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;
4、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;
5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;
6、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;。
7、交通事故赔偿凭证(调解终结的案件除外);
(三)需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罚的,除本条第(一)、
(二)项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材料:
1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:
2、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;
七、交通民警违反本规范,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处理
八、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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